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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2020年第四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未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河间市2020年第四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未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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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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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2020年第四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未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地块概况

河间市2020年第四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未供地块位于沧州市河间市保沧线以南,占地总面积为6666.63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6.01408°E,38.49290°N。调查地块四至为:东至建设用地,南至建设用地,西至油店村农民集体用地,北至石家村及油店村农民集体用地。

调查地块历史使用性质一直为“农民集体用地”,根据《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河间市2020年第四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未供地块土地的信息核实意见》,地块用途未来调整为“机关团体用地”。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污染识别

2.1 地块内污染识别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并结合历史影像分析,通过污染识别分析可知:

******有限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机械润******有限公司生产厂房作为重点关注区,将其他区域列为一般关注区;

(2)调查地块其他区域各时期的使用情况均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后期调查将其他区域列为一般关注区。

地块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

2.2 地块周边污染识别

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分布的污染源有21个,通过污染识别可知,周边地块周边历史及现状的使用情况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pH、砷、镉、铜、锰、锌、铅、汞、镍、六价铬、多环芳烃、氟化物(水溶性)、氨氮、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胺、氰化物、苯酚、石油烃的影响。

综上,后续需要对地块进行布点采样,通过检测数据分析,进一步确定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了污染,以及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2.3 地块调查结论

(1)土壤

本次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6个土壤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共采集了21组土壤样品(另采3组平行样品)进行检测分析。测试项目为45项基本项、pH、锰、锌、多环芳烃、氟化物(水溶性)、氨氮、氰化物、苯酚、石油烃。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在8.05-8.63之间;VOCs、SVOCs、铬(六价)、多环芳烃、氰化物、苯酚均未检出;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锰、锌)全部有检出,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锰检测结果均未超出风险评估推导值、锌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通过与对照点数据进行对比,地块内检出数据与对照点检出数据基本处于同一水平范围内,所有检出数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二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应的风险评估推导值。

(2)地下水

本次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2个地下水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了3组地下水样品(另采1组平行样品)进行检测分析。测试项目为35项基本项、镍、多环芳烃、二甲苯、苯乙烯、苯胺、苯酚、石油烃。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检测值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标准;pH值、氟化物、硝酸盐、铁、镍、铜、锌、砷、硒、锰、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标准;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超标原因分析:

对比对照点地下水检测数据可知地块内超标因子的检测数据与对照点基本一致,这类污染源为天然污染源,是天然存在的,属于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结构等自然因素造成,自然本底值较高,地块内地下水上游和下游样品检测数据基本一致。

调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不计划进行开发利用,人体直接饮用和直接接触的可能性较小,不影响地块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河间市2020年第四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未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该地块作为“机关团体用地”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建议

(1)本次调查是基于地块现有条件和评价体系标准而做出的专业判断,未来该地块由于地块用地类型或评价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应对现有调查结论进行评估,必要时需重新开展地块环境调查与评估。

(2)本次调查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地反应地块检测指标分布情况,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未来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异常现象或超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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